(2013年6月3日铁师专校字[2013]32号文件公布试行,2016年4月27日铁师专校字[2016]40号文件修订后再次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进一步繁荣我校学术研究和促进学科发展,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特设立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面向我校在职在岗副高级以上教职工,按照个人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专项用于对学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著作进行出版资助。
第三条 出版基金的使用在学校评审委员会指导下,由科技处负责管理,具体使用过程执行我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出版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每年从学校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中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专款用于资助学术著作的出版。
第五条 出版基金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不足部分由申请者个人自筹解决。
第六条 学校每年资助出版著作的数量不超过10部;每部著作的资助金额,区分不同情况,学术专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其它著作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如已发行,或教材已经在教学中使用,根据盈利情况,申请者应部分或全部返还受资助的出版资金。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八条 出版基金资助范围包括:
1、学术专著,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验上有新的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利用已有资料和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具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将已有的科学理论用于生产和社会实践,或总结生产和社会实践中先进技术和经验,具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著作。
4、教材,能反映本学科先进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符合课程基本规律,能被本校比较广泛使用的教材。
5、其它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
第九条 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1、论文集、个人文集、一般编著;
2、工具书、译著、一般教学参考书;
3、科普读物、文学艺术类作品;
4、电子图书、音像制品;
5、不公开发行的图书及其它。
第十条 受资助出版的著作,原则上字数不少于15万字(用外文书写的著作不少于30万字,自然科学类著作可以适当降低字数要求)。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出版基金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副高级以上教职工。
第十二条 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的第一完成人或主编,并且本人至少完成著作的三分之二部分。同时,其余合作者必须是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十三条 申请者必须在完成全部书稿,并获得有关出版单位出版协议书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时须填写我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并提供著作样稿。
第十五条 科技处首先对申请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将符合申请条件的著作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就其学术水平、出版价值、著述特点和写作质量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科技处汇总评审委员会专家评议结果,根据专家意见确定资助对象,报经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确定后,科技处与受资助者签订我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协议》,同时由财务处拨付获准数额的出版资助经费至对应的出版机构,著作申请人与出版单位签订正式出版合同书复印件报送科技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出版基金资助申请和评审,科技处将在每年4─5月统一时间受理申请材料;申请者每年限申请1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在封面显著位置上,标注“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助出版”字样。
第二十条 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学校提供该出版物不少于300部样本,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的版权查询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著作不得存在有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政治、民族、宗教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著作作者,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确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或其它弄虚作假等情况,学校可视情节撤消或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的著作,不再享受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规定的“学术著作奖”一项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